一名已婚周姓男醫師與范姓女子有婚外情,周男為討好范女,在交往期間陸續幫范女付稅款、修車及買賓士車等,前後花了近3百萬元,不久他外遇被妻子發現,向范女要回先前給付的現款與賓士車又被拒絕,就告范女詐欺。檢經偵查後認為范女並未施用詐術處分不起訴,周男聲請再議後,檢警認為仍有疑點未釐清,將全案發回續查。
周男起訴指出,他自前年起與41歲的范女交往,同年8月至9月底,范女先後以房屋賣掉需補稅、修理舊車、妹妹經營餐廳需錢周轉等理由向他借款20萬元。後來又以另名張姓男子要幫她換賓士車為由,慫恿他買賓士車給她。周男強調,這部賓士車是他在2015年9月初委託范女買的,已交給范女264萬餘元車款,雖然車子是買給范女開,但他才是車主,當初用范女名義訂車簽約,是因為不想讓太太知道,沒想到事後他向范女表示不買了,范女卻不還他錢,指控范女涉嫌詐欺、侵占及背信。
范女則辯稱,周男前後給她的20萬元,是因他希望她不要去高雄工作,說會負責她的開銷,以及幫她妹妹餐廳周轉等,都是周男自願主動給錢;至於買賓士車的兩百多萬,是周男在兩人交往時送給她的禮物,她沒必要還給周男,之所以發生爭議是因兩人交往之事被周妻發現,周男就突然想把送給她的東西全都拿回去,但這些都是他在交往時的贈與等等。
為調查賓士車究竟是否為周男贈與給范女,檢方傳喚售車業務郭男調查買車過程,郭男證稱,范女來看車時曾說周男在追求她,要買車送給她,事後兩人還一起來看車,當場付了10萬元訂金,並由范女簽訂合約,當時車廠有告知雙方將來車主就是合約上的買受人范女,但周男當場並無表示反對意思等。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雙方原本確實為男女朋友關係,范女數次以賣房需補稅、妹妹餐廳生意困難等理由向周男借款獲周男資助,以及周男購買賓士車給范女,都是基於雙方交往情誼與信任關係,及周男以自由意志評估風險後的決定,難以認定范女有何施用詐術等不法行為,因此處分不起訴,但已被二審發回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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