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的意義,在於保護證據的證明力,使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材料不因有關情形的發生而無法取得或喪失證明作用,以此來滿足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司法機關有權采取各種措施收集、調取證據,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跟證據保全有關的證據保全法條在民事訴訟法還有刑事訴訟法中都有相當詳細的解說,意思就是說法院在訴訟提起之前或起訴之後未達調查標準證據之程度的時候,因為避免有心人士企圖將重要證據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是經過他人假造同意,於是採取措施聲請或依職權,預先為調查證據並確保重要證據的安全之程序。
證據保全不但可以事先防止相關重要證據的滅失或礙難使用,這樣子得以避免將來在訴訟的時候舉證困難,也可以使兩造「於提起訴訟前聲請保全證據,得利用法院所調查之證據及所蒐集之事證資料,了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而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如能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達成協議,當事人間之紛爭可能因此而獲得解決或避免擴大。」因此,證據保全制度亦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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