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對於證據保全概念的理解,學界眾說紛紜。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四種:
第一種觀點可以稱之為"固定與保管說"。如學者認為:「證據保全即證據固定與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員或律師、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證據保全,固定和保存證據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機關依法收存和固定證據材料,已保持其證明作用的措施」。
第二種觀點為"確定說"。「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照職權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確定的制度」。
第三種觀點為"預先調查說"。「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證機關在法庭審查前對證據預先進行調查,加以保護的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訴訟提起前或訴訟提起後,在未達證據調查步驟之前,依法預先的證據調查以確保證據調查結果的程序」。
「證據保全者,即當事人於訴訟上欲利用之證據,恐日後有滅失或確難使用之虞或經他方同意,作為調查而保全之謂也」。
第四種觀點為"延伸說"。學者認為「證據保全是對證據的預先調查行為,是法庭調查的向前延伸,並對調查的證據加以固定和保管」。
基礎主義:"確定說"、"預先調查說"、"延伸說"均強調了法院的職權,是中國強式職權主義在法律上的反映,應當摒棄,代之以民事權利基礎主義。所謂民事權利基礎主義就是確立民法在法律規範體系中的基礎地位,將民法作為除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創立與執行的依據。具體來講,法律在基本原則與具體規範的設計上,就是要盡可能多地承載社會主體最基本的民事權利,盡可能少地導入公權利,使民事權利的行使盡量不依賴公權利而保持相對鮮明的私法化風格;在民事權利保護上,應允許適當的私力救濟的存在。
證據保全應當是為當事人設立的一種私力救濟措施,將是否啟動該措施的選擇權還於當事人。同時,這種制度的設計應當考慮當事人的心理需求,便於當事人行使該權利。證據保全是當事人基於民事權利,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自主選擇在適當的時候,向法定的機構提起的收集、固定、保管相關證據,以保持其證明力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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